朝鮮民主共和國臨時約法(誠案)
一九四六年 月 日 民主主義民族戰線 全國大會 決議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朝鮮民主共和國은 朝鮮民族의 民主主義 統一國家임을 宣言함.
第二條 朝鮮民主共和國은 世界 民主主義 諸國과 友好 親善을 圖謀함.
[第三條 國家의 全權力은 全朝鮮人民에게 屬함]
第四條 모든 國家機關은 人民의 機關이며 合議制를 大原則으로 함.
決議는 過半數決을 原則으로 함.
第五條 모든 國家機關所屬員은 人民의 機關員으로서 活動하고 人民의 利益에 背反하야 行動할 수 없음.
第六條 모든 國家施設은 人民의 總有에 屬하고 全 人民에게 均等하게 活用됨
第二章 人民의 基本的 權利 及 義務
第七條 全朝鮮人民은 男女를 勿論하고 모든 法律 앞에 一切 平等함.
第八條 朝鮮人民은 法律이 制定한 限度 以上의 强制와 禁止를 받지 않음.
第九條 滿十八歳에 達한 朝鮮人民은 性、階級、身分、職業、宗敎의 區別이 없이 平等하게 選擧權과 被選擧權을 享有함. 이 權利는 오로지 法律에 依하 는 外에는 制限할 수 없음.
第十條 朝鮮人民은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行動의 自由를 享有함 이에 對한 制限은 오로지 法律에 依함을 要함.
第十一條 朝鮮人民은 國家機關이 人民의 利益에 背反되는 行爲를 할 때에는 이에 關하야 請願、訴願 乃至 訴訟할 權利를 享有함.
第十二條 朝鮮人民은 居住、移轉、信書 秘密의 自由를 享有하며 法律에 制定된 境遇 以外에는 侵入、搜索、制限을 받지 않음.
第十三條 朝鮮人民은 身體의 自由를 享有하며 法律에 制定된 境遇 以外에는 逮捕、監禁、審問、處罰 當하지 않음.
第十四條 朝鮮人民은 國家秩序와 人民의 利益에 背反되지 않은 限 信仰의 自由를 享有함.
第十五條 朝鮮人民은 國家負擔으로 最小限 初等敎育을 받을 權利를 享有함.
第十六條 法律에 依하야 權利와 自由를 剝奪當한 者 以外의 모든 朝鮮人民은 平等하게 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의 全領域에 나아갈 權利를 享有함.
第十七條 朝鮮人民은 財産 私有의 權利、契約、營業의 自由를 享有하며 法律에 依한 外에는 이를 侵奪할 수 없음.
第十八條 朝鮮人民은 半封建的 土地關係로부터 解放될 權利가 法律로서 保障됨.
第十八條의 一 朝鮮人民의 中小個人資本은 企業 經營의 自由가 法律로서 保障됨.
第十八條의 二 朝鮮 入民의 勞働力은 그 保護가 法律로서 保障됨
第十九條 朝鮮人民은 法律에 衣하야 納稅의 義務를 負함.
第卄條 朝鮮人民은 法律에 依하야 兵役의 權利와 義務가 有함.
第卄一條 朝鮮人民은 法律과 多數 人民의 要求가 있을 때에는 그 精神力、肉体力을 公職 公共事業에 活用할 義務를 負함.
第三章 民主主義民族戰線(民戰)
第卄二條 朝鮮人民은 民主主義民族戰線에 總集結함.
第卄三條 民主主義民族戰線은 안으로 朝鮮人民의 總意를 表示하고 밖으로 朝鮮民族의 統一的 最高意思를 發表함.
第卄四條 民主主義民族戰線은 朝鮮臨時民主政府가 樹立된 後 一年 以內에 正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를 召集할 義務를 負함.
人民代表選擧에 關한 法律은 別途 規定함.
第卄五條 「民戰」 全國大會(略稱 全國大會)는 朝鮮人民이 그 當時 可能한 最大限의 民主主義的 方法에 依하야 選出한 民主主義的 各政黨의 代表、大衆團體、社會團體、學術 文化團體의 代表、地方居住者의 代表及 當該 社會層을 代表할만한 無所屬 個人으로서 構成됨.
構成員의 數는 壹千名을 超過함을 要함.
第卄六條 全國大會 構成員은 連選 連任될 수 있음.
構成員은 全人民에게 責任을 負하고 違法 又는 人民의 利益에 背反되는 行爲가 있을 때에는 所屬政黨、團體、出身 地方 又는 中央常任議員會에서 이를 除名、召還함.
第卄七條 全國大會는 中央常任議員會의 發意 又는 全地方議會(民戰支部)의 三分之一 以上의 要求에 依하야 隨時 召集함.
大會期間은 五日 以上으로 함.
第卄八條 全國大會는 左記 事項을 處理함.
一、臨時約法의 制定、修正.
二、臨時約法이 必要로 하는 諸法律의 立法.
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에 關한 重要法律의 立法.
四、國際條約、通商條約 外交的 諸協定의 批准.
五、對內政策 及 對外政策의 一般的 路線 決定.
六、土地政策、勞働政策、產業政策의 根本方針 決定.
七、國有財產의 取得、變更、處分의 原則 決定.
八、國營企業의 經營에 關한 根本方針 決定.
九、國家豫算及 決算의 承認.
一○、租税의 賦課 及 國家에 對한 人民의 財政上 義務 設定.
一一、中央議員、大統領、副大統領、政務委員、大審院長、檢事總長、政治法院長、政治監察院長、軍事委員、會計檢査院長의 選任 及 罷免.
一二、選舉權、被選擧權、政治的 自由의 制限原則 決定.
一三、政治的 大赦의 宣佈.
一四、政治的 請願의 受理.
一五、軍備、組織、軍事行政、軍令의 根本方針 決定.
一六、外國人 權利의 設定.
一七、領土의 變更 及 國境에 關한 問題의 決定.
一八、其他 法律에 依하야 委任된 事項.
一九、構成員 及 國家 諸機關의 提議事項 討議.
第二十九條 全國大會는 自己 속에서 中央議會를 造出하야、大會 休會中 自己權限을 이에 委員할 수 있음.
但 左記 事項은 全國大會에 專屬함.
一、約法의 根本 原則의 批准、修正.
二、第卄八條 第二號 第三號 立法의 根本原則 批准.
三、外交原則、國際條約의 批准.
四、大統領 副大統領의 選任 及 罷免.
五、第卄八條의 第九號 及 第十七號.
第卅條 全國大會는 公開함 大會構成員은 大會期間 中 發言、發表、身體의 自由를 享有하며 現行犯을 除한 外는 大會의 許可없이 逮捕할 수 없음.
第四章 人民議會 及 常任議員會
第卅一條 人民議會는 中央議會와 地方議會로 함.
地方議會는 「民戰」의 地方支部로서 中央議會의 指示를 받음.
第卅二條 中央議會는 全國大會에서 選出된 三百名 以下의 中央議員으로서 構成됨.
地方議會는 各、그 地方事情에 빛어 可能한 最大限의 民主主義的 方法으로서 選出된 地方議員으로서 構成됨.
第卅三條 中央議會는 立法의 中心體가 되며、第卄九條의 規定에 依하야 全國大會로부터 委任事項을 處理함.
第卅四條 中央議會는 急速한 期間 內에 日本帝國主義의 法律을 撒廢하고 朝鮮人民을 爲한 國家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諸法律을 制定할 權利와 義務가 有함.
第卅五條 모든 法律은 中央議會를 通過함으로서만 成立되고、行政上 財政上 諸命令은 一切 法律과 矛盾될 수 없음.
第卅六條 中央議會는 年四回 以上 必要에 應하야、中央常任議員會가 이를 召集하고 會期는 十日 以上으로 함.
地方議會는 地方常任議員會가 隨時 이를 召集함.
第卅七條 地方議會는 左記 事項을 處理함.
一、地方人民委員이 選任、罷免.
二、地方的 性質을 갖인 諸般政策의 一般的 決定.
三、地方豫算 及 決算의 承認.
四、地方人民委員會 及 地方議員이 提議한 事項.
第卅八條 人民議會는 總議員의 三分之二 以上 出席으로서 成立됨.
會議는 公開들 原則으로 하고 出席員 四分之三 以上의 同意가 있을 때에는 秘密會를 成立식힐 수 있음.
第卅九條 人民議員의 任期는 一年으로 하되 連選 連任될 수 있음.
任期中 違法 或은 人民의 利益에 背反되는 行爲가 있는 境遇에는 全國大會 又는 中央常任議員會의 三分之二 以上의 決議로서 罷免 又는 補選할 수 있음 但 罷免 前에 所屬政黨 團體 又는 出身地方에 報告함을 要함.
第四十條 人民議員은 會期中 現行犯 以外에는 人民議會의 許可 없이 逮捕할 수 없음.
第四十一條 中央議會 及 地方議會는 各各 必要한 數의 常任議員을 選出하야 常任議員會를 構成함.
常任議員은 各各 嚴格한 選擧方法에 依하야 選任되고 議會의 四分之三 以上의 決議가 없이는 罷免、召還할 수 없음.
第四十二條 常任議員會는 各各 人民議會의 休會中 左記 事項을 處理함.
一、次期(人民)議會의 議事 準備
二、人民議會가 決定한 事項의 執行에 對한 監督、指導.
三、人民議會의 이름으로서 外部와의 交涉.
四、其他、人民議會가 委任한 事項.
第四十三條 中央常任議員會에는 左記 事項이 專屬함.
一、正式 憲法의 起草.
二、中央議會에 提出할 法律案 作成 但 同一 事項에 關하야 第 條 第一號 政務委員會法律案과 兩立 提出될 수 있음.
三、制定된 法律의 公布.
四、全國大會 構成 母体의 審査.
五、政務委員의 補選.
六、臨時約法、國際條約의 疑義 解決.
七、政治的 請願의 審查.
第四十四條 中央常任議員은 國家機關의 다른 公職을 一切 兼할 수 없고 地方常任議員은 地方人民委員을 兼할 수 없음.
第四十五條 常任議員은 各各 首都 及 地方行政機關의 中心地에 常時 駐在하야、事務를 掌理함.
第五章 臨時大統領 及 臨時民主政府
第四十六條 朝鮮民主共和國의 元首를 臨時大統領으로 하고 中央政府를 臨時民主 政府로 함.
第四十七條 大統領은 國內行政을 統攬하고、國外에 對하야 國家 及 政府를 代表함.
第四十八條 副大統領은 大統領을 輔佐 代理함.
其數는 二人으로 함.
第四十九條 大統領은 반다시 副大統領 全部와 合議하고 모든 執行은 三人一致된 決定에만 依함.
第五十條 大統領은 如何한 境遇에도 人民議會를 解散할 수 없음.
第五十一條 大統領、副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의 決議에 對하야 決裁拒否權을 行使할 수 있음.
前項 拒否權은 政務委員會가 三分之二의 多數로서 이것을 排除할 때에는 無效함.
第五十二條 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가 法律의 限度 內에서 決議한 行政上 重要命令(大統領令)을 決裁 公布함.
모든 大統領令은 政務委員會 議長及 副議長의 副署를 必要로 함.
第五十三條 大統令은 法律에 依하야 自己 權限에 屬하는 國家機關員을 任命하고 罷免함.
第五十四條 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의 決議에 依하야 條約 締結權을 行使함.
第五十五條 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의 決議에 依하야 戒嚴 及 解嚴을 宣布함.
第五十六條 大統領은 法律에 依하야 刑事上의 特赦、減刑、復權의 權利를 行使함.
第五十七條 大統領 及 副大統領의 選任及 罷免은 全國大會의 三分之二 以上의 決議를 必要로 함.
第五十八條 政務委員會는 左記 事項을 議決함.
一、中央議會에 提出할 法律案.
二、國家豫算案.
三、大赦案.
四、大統領令의 草案.
五、條約案 其他 重要 國際事項.
六、戒嚴案.
七、大統領이 任免하는 重要한 行政人事의 具体的 提案(推薦).
八、各行政部의 下級局、課 責任者의 任免 及 罷免.
九、各部에 共通되는 事項.
一○、大統領 及 副大統領이 付議하는 事項.
一一、各政務委員이 提議하는 重要 行政問題.
第五十九條 政務委員會는 第五十二條 以外에 必要한 重要 行政上 問題에 關하야 法律과 矛盾되지 않은 命令(政務委員會令)을 決議 公布함.
第六十條 政務委員會는 政務委員中에서 議長 一人、副議長 一人을 互選함.
第六十一條 政務委員會는 政務委員 五人 以上의 要求에 依하야 議長 或은 副議長이 適當한 方法으로 召集함.
第六十二條 大統領、副大統領 及 政務委員은 各々 中央常任議員會、中央議會 及 全國大會에 出席하야 盾問에 答辯할 權利와 義務가 有함.
第六十三條 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의 議長 及 副議長을 各々 國務總理 及 副總理에 任命함.
第六十四條 大統領은 政務委員會의 推薦에 依하야 政務委員 中에서 各行政部 及 그에 準하는 行政部署의 責任者 二名 以上을 任命하고 罷免함.
第六十五條 國務總理는 國內行政의 首班이며 人民에 對하야 政府를 代表함.
第六十六條 副總理는 모든 行政事務에 있어 國務總理와 合議하고 이를 輔佐、代理함.
第六十七條 各行政部及 그에 準하는 行政部暑에서는 各々 擔當 行政에 關하야 必要한 命令을 發布할 수 있음 但 法律 或은 上部 命令에 矛盾될 수 없음.
第六十八條 各行政府는 部長、次長 及 下級 各局長으로서 當該 部委員會를 構成하야 重要 行政事項을 合議 決定함.
第六十九條 大統領、副大統領 及 政務委員의 任期는 各々 一年으로 함.
大統領、副大統領은 一期만 再選될 수 있고、政務委員은 連選 連任될 수 있음.
任期 內에 違法 或은 人民에 背反되는 行爲가 있는 境遇에는 各々 權限機關은 不信任의 決議로서 罷免하고 補選할 수 있음.
第七十條 大統領、副大統領 及 政務委員은 各々 그 政治上의 모든 責任을 全國大會에 負함.
第六章 司法
第七十一條 모든 司法機關은 國家의 法律에 準據하는 外에 全然 獨立한 地位에 서서 人民의 이름으로서 裁判하고 檢察함.
第七十二條 裁判機關은 裁判所 及 政治法院、檢察機關은 檢事及 政治監察院 各々 二種으로 함.
各其組織은 法律로서 制定함.
第七十三條 裁判所 及 檢事는 民事上 及 刑事上 모든 訴訟을 取扱함.
第七十四條 裁判所는 大審院 地方裁判所 及 人民裁判所로 함.
大審院은 左記 事項을 專屬 取扱함.
一、國家 法律의 解釋上 發生하는 爭訟.
二、下級裁判所의 裁判上 意見의 差異로서 發生하는 爭訟.
第七十五條 政治法院 及 政治監察院은 左記 事項을 取扱함.
一、行政 命令의 解釋上 發生하는 爭訟.
二、一切 國家機關 所屬員의 彈核 及 審判.
三、一切 國家機關 行政訴訟.
四、親日派、民族叛逆者의 檢索 及 審判.
五、國家叛逆者 其他 一切의 政治犯의 檢察 及 裁判.
第七十六條 全國大會가 選出한 國家機關員의 犯罪 及 違法에 對한 判決은 罷免의 權限을 갖인 機關에 報告하고、그 承諾을 얻은 後에 執行함.
第七十七條 大審院長、檢査總長、政治法院長、政治監察院長은 各々 司法權 運營의 一般的 方策에 關하야 全國大會에 責任을 負함.
第七十八條 前條 四機關의 任期는 各々 一年으로 하되 連選 連任될 수 있음.
前項 四機關의 罷免은 오로지 法律에 定한 境遇에만 限하고 罷免機關이 補選함.
第七十九條 司法에 當한 모든 機關員은 法律에 定한 資格을 갖인 者 中에서 大統領이 이를 任命함.
前項 機關員은 法律에 制定된 바에 該當되는 以外에는 罷免할 수 없음.
第八十條 모든 裁判의 對審判決은 반다시 公開하고 被告는 辯論의 權利가 保障됨.
第八十一條 모든 事件의 審理에는 人民에 依하야 選出되고 合議權을 갖인 陪審員을 陪席케 함. 但 輕微한 犯罪는 法律로서 除外할 수 있음.
前項 陪審制度는 法律로서 制定함.
第八十二條 一切의 檢察及 行刑에 있어 被告 及 犯人의 人格은 尊重되고 栲問、桎梏 等 封建的 惡刑은 一切 撤廢됨.
第八十三條 外國人이 犯한 犯罪로서 그 性質이 同一할 때에는 朝鮮人民에게 適用 함과 同一한 法律을 適用함.
第七章 軍事
第八十四條 全國大會에서 選任된 軍事委員은 軍事委員會를 組織하고 全國大會에 責任을 負함.
第八十五條 軍事委員會는 國軍을 創建、組織、敎育、命令、動員하는 最高機關으로 함. 軍隊의 徵募 及 編制는 法律로써 制定함.
第八十六條 軍隊는 朝鮮人民으로서 組織되고 國家의 存立、民族의 榮譽、人民의 安寧을 守護할 任務를 負함.
軍人의 權利 及 義務는 法律로써 制定함.
第八十七條 모든 階級의 士官은 兵卒代表大會의 選擧 及 彈劾에 依하야 軍事委員會가 이를 任命하고 罷免함. 但 主計士官에는 例外를 둘 수 있음.
第八十八條 憲軍의 組織 及 權限은 法律로써 詳細히 定함.
第八十九條 軍事裁判權의 行使 及 軍事裁判機關의 組織은 반다시 法律로써 制定함.
第九十條 軍事費는 一切 國庫에서 支出하고 其額數 及 士官兵卒의 員數는 每年 豫算에 이를 確定함.
第九十一條 國內에 私兵의 養成은 一切 禁止함.
第八章 財政
第九十二條 國家 各級機關의 財政 收支系統 會計는 法律로써 制定함.
第九十三條 國家의 歲出歳入은 年度 總豫算을 編成하야 반다시 全國大會에 提出함을 要함.
第九十四條 國税는 法律의 制定함에 依하고 地方稅는 地方議會의 承認을 얻어 賦 課할 수 있음.
第九十五條 不可避의 豫算 不足 又는 豫算 外 支出을 爲하야 豫備金을 設定함.
政府豫算의 項目 新設 或은 變更과 아울러 豫備金의 支出은 반다시 中央 或은 地方常任議員會의 承認을 要함.
第九十六條 各行政部 其他 各機關에 割當된 豫算 內의 項目變更 又는 豫備金 支出은 部委員會 及 機關委員會의 決議에 依하야 行할 수 있음. 但 반다시 常任委員會 及 政務委員會의 追認을 要함.
第九十七條 모든 費用의 支出은 機關의 高低에 따라 責任支出額制度를 法律 或은 命令에 依하야 設定하야 事業의 機敏한 運用에 支障이 없도록 함.
第九十八條 左記 事項은 中央 或은 地方常任議員會의 議決을 要함.
一、行政上의 ■[手]數料 其他 强制收納金.
二、公債의 募集、其他 國庫、地方庫의 負擔이 되는 契約.
三、公營、專賣、獨占 其他 營利性을 갖인 事業의 設定 及 取消.
第九十九條 外債募集、外資利用은 반다시 法律의 制定한 바에 依함을 要함.
第百條 國家의 歳出歳入의 決算은 每年 會計算度 終了 後 最短期間 內에 會計檢査院이 이를 檢事 確定하야 中央常任議員會에 提出함을 要함.
會計檢査院의 組織及 權限은 法律로써 定함.
第百一條 會計檢査院長의 任期는 二年으로 하되 連選 連任될 수 있음.
會計檢査院長은 全國大會에 責任을 負하고 任期 內에는 法律에 定한 바에 該當하는 境遇 以外에는 罷免할 수 없음.
第百二條 會計檢査院은 法律에 定한 資格을 갖인 者 中에서 大統領이 이를 任命하되 法律에 定한 바에 該當하는 境遇 以外에는 罷免할 수 없음.
第九章 約法修正
第百三條 이 約法의 修正은 全國大會構成員 四分之一 以上으로부터 提議되고 그 四分之三 以上이 出席하야 出席員의 三分之二 以上의 決議가 없이는 行할 수 없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