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廳 官報 法律 第七號 一九四七年 十一月 十四日
南朝鮮過渡政府
法律 第七號
公娼制度 等 廢止令
第一條 本令은 日政 以來의 惡習을 排除하고 人道를 彰明하기 爲하야 男女平等의 民主主義的 見地에서 公娼制度를 廢止하고 一切의 賣春行爲를 禁止함으로써 目的함
第二條 一九一六年 三月 警務總監部令 第四號 (遊廓業 娼妓取締規則)는 此를 廢止함
從來 同令에 依하야 取得한 遊廓(貸座敷)營業、娼妓稼業의 許可 及 遊廓營業者組合 設置의 認可는 玆에 그 効力이 喪失됨
第三條 左의 各號의 一에 該當한 者는 二年 以下의 懲役 五萬圓 以下의 罰金 又는 右兩者를 倂科함
가、本令에 依하야 廢止된 制度의 業務를 繼續하며 又는 經營하는 者
나、賣春의 行爲를 하며 又는 그 媒介、場所 提供을 한 者
다、前號 前段의 者를 相對로 한 者
라、他人에게 性病을 傳染식힌 者
附則
第四條 本令은 公布日부터 三個月後에 効力이 發生함
但 遊廓營業 及 娼妓稼業의 新規許可는 本令 公布日부터 此를 停止함
一九四七年 月 日 朝鮮過渡立法議院에서 右와 如히 制定함
朝鮮過渡立法議院
議長 金奎植
右認准함
一九四七年 十一月 十四日
朝鮮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아-춰·엘·-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