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書
檀紀四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制司法委員長 白 寬 洙
南朝鮮過渡立法議院
議長 金奎植 앞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 法案의 件
第一三六次 本會議에서 回附된 首題의 件에 關하야 數次에 걸처 本委員會를 開催하고 軍政法令 第八十八號를 愼重檢討한 結果 同 法令의 骨子를 土臺로 別案과 如히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法을 起草可決하였사옵기 兹에 報告하나이다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法草案
第一條 本法에서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이라함은 一定한 題號를 使用하고 一年에 一回以上 繼續的으로 發行하는 著作物을 意味함 但 專혀 商業上 其他廣告의 目的으로 된 住所姓名錄 目錄等의 類와 政府 또는 政府從屬機關이 定期刊行物은 包含하지아니함
第二條 누구든지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을 本法에 定한 바에 依한 許可없이 印刷 發行 出版 配布 配付 販賣 또은 販賣勸誘 郵送 展示 陳列을 하지못함
第三條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을 發行하고저 하는 者는 左의 事項을 具하야 公報部長의 許可를 얻어야함
一、申請人의 姓名 住所
二、表題 發行回數 發行目的 揭載事項의 種類
三、本社 所在地 發行所 及 印刷所
四、發行人 編輯人 通信人 印刷人 及 營業 擔當貢任者의 姓名 住所
五、所有者의 姓名 住所 但 所有者가 法人인 때에는 그 名稱 及 其代表者의 姓名 住所
六、公債證書 所持者 抵當權者 其他 擔保權者의 姓名 住所 前項 各號의 事項中 變更이 있을 때에는 十日 以內에 그 事項을 具하야 公報部長에게 申告하여야함
第四條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에 關한 許可證은 恒常 申請書에 指定한 事務所에 掲示하여야 함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은 各 發行物마다 잘보이는 部分에 左의 事項을 表示하여야 함
一、明白한 記號 또는 表象을 가진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의 名稱
二、日刊 其他 適期刊行發行者의 姓名 住所 印刷人의 姓名 住所
三、編輯責任者 姓名
四、許可番號
第五條 新聞其他 定期刊行物은 그 三部를 發行當日 許可當局에 無料로 提田 또는 郵送하여야함
第六條 公報部長은 左의 事由가 있을 때에는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의 許可를 取消하거나 그 發行을 停止할 수 있음
一、許可申請書에 虛僞의 申告가 있을 때
二、第三條 第二項 規定에 依한 變更 申告의 意慢 또는 虛僞가 있을 때
三、許可內客과 같이 發行하지 않을 때
四、犯罪 또는 國家의 法律 秩序의 破壊를 煽動하거나 其他虛僞의 事實을 流布하야 民心을 眩惑케 한 때
第七條 本法施行區域外에서 發行하는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을 配布코저 할 때에는 發行者 또는 그 代理人의 申請으로 公報部長의 許可를 얻어야함
第八條 第二條 또는 第七條의 規定에 緯反한 者는 壹萬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第四條의 規定에 違反하거나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一號 乃至 第三號의 規定에 該當할 때에는 그 發行人을 五千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四號의 規定에 該當할 때에는 發行人 編輯人 及 其 記者를 一年以下의 禁錮 또는 壹萬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附則
第九條 本法은 公布日부터 施行함
第十條 軍政法令 第八十八號는 廢止함
第十一條 本法 施行 時에 임이 許可를 얻은 新聞其他定期刊行物은 本法에 依하야 許可를 얻은것으로 看做함
事實 말하면 이 法案은 軍政法令 第八十八號를 土臺로 해서 다시 만든 것입니다 第六條 第四號가 새로넣진 法案인데 公報部長이 要求한것도 이러한 內容의 것이었습니다 實狀 말하면 第六條 第四項 『犯罪 또는 國家의 法律秩序의 破壞를 煽動하거나 其他 虛僞의 事實을 流布하야 民心을 眩惑케 한 때』라고 한 이 號하나 더 넣은 것입니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