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以後 日本、獨逸、伊太利、벌게리아、羅馬尼亞、匈牙利、泰國 等 諸國의 政府나 또는 其 代理機關이나 其 國民、會社、團體、組合、其他 機關과 또는 該 政府 等이 組織 또는 調整하는 機關에 直接 間接 또는 全部 或은 一部를 所有하거나 管理하는 金、銀、白金、通貨、證券、預金、債券、有價證券、其他 財産을 賣買、取得、移動、支拂、引出、處分、輸入、輸出 其他 取扱과 權利、勸力、特權의 行使는 此 法令에 規定한 以外에는 玆에 此를 禁止함
第二條 第一條에 言及한 諸 政府에 屬된 財産을 所有管理、또는 支配하는 保管者、管理者、官吏、恩倖信託會社、個人 또는 關係있는 局、課 또는 其 代理機關 또는 前記 政府의 管理、指導、監督을 받는 會社、團體、組合 其他 機關 中에 上述한 諸 政府 或은 朝鮮政府 또는 其 代理 機關、會社、組合 及 補助機關으로 直接的、間接的、旣定的、臨時的으로 財政上 利害關係를 有한 機關이나 大日本政治會、大政翼贊會 及 其 加入團體、代理機關 又는 繼承機關과 大日本婦人會聯盟、其他 日本의 極端國粹主義的 暴力的 秘密結社 及 其 加入團體에 對하여 左記 各項의 遵行을 要함
一、(가) 軍政廳의 指示에 應하여 前記 財産을 保持하고 其 指示가 有效한 其間에는 該 財産을 移轉하거나 他 方法으로 處置하지 못함
(나) 前記 財産을 保存、維持、守護하고 其 價値와 效用을 破損시키는 行爲를 防止할 事
(다) 正確한 記錄文書 及 會計帳簿를 維持할 事
二、軍政廳의 指示가 있을 때에는 其 指示대로
(가)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以後 前記 財産에 關하여 必要한 資料를 提供하는 報告書類와 前記 財産에 關한 모든 領收證、支出證書 等을 整備할 事
(나) 前記 財産의 保管 及 管理와 모든 帳簿 記錄、會計書類를 引渡할 事
(다) 財産과 모든 收入 及 收益金을 證明할 事
第三條 財産에 關한 取引으로서 第二條 所定의 範圍에 包含되지아니한 것을 左記 諸項의 條件下에 許可함
一、朝鮮國民、聯合國 諸國民、또는 其政府의 代理機關 會社、團體、組合 또는 其 政府의 機關과 또는 其 政府가 組織 또는 調整하는 機關의 利益이 되거나 또는 利益을 爲하여 取引할 事
二、朝鮮政府의 定式 設立한 代行機關이 後에 決定할만큼 適當한 報酬를 支拂할 事
三、如斯한 取引이 成立되기 前에 賣主는 반드시 其 取引의 內容과 該 財産의 所在地 及 性質 및 其 財産을 所有한 會社、團體、組合 其 任組織體의 內容을 明記하여 朝鮮政府에 書類로 報告할 事
四、第三項의 報告를 提出한 後 六十日 以內에 朝鮮政府나 其他 代行機關에서 禁止命令이 없는 때는 其 取引을 成立될 수 있음
五、如斯한 賣買는 그 取引 成立과 同時에 그 收入金을 卽時 朝鮮銀行 及 其 最近 代理機關에게 朝鮮政府의 會計로 此를 引渡할 四
六、如斯한 保管資金의 引出은 該 財産關係人의 適當한 生活費에 限하여 此를 許可함
第四條 本 法令에 說明한 種類의 取引으로서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以後에 成立된 것은 本日로 全部 無效로 함 但 朝鮮政府에 對하여 有效申請과 取引에 關한 明細書 支拂한 報酬金 및 人物、財産、其他 關係 事實을 提出하면 當該 取引은 有效케 될 수 있음
第五條 本令은 發表 卽時 施行함
第六條 本 法令을 違反한 者로 軍政裁判에서 有罪判決을 受한 者는 該 裁判의 所定 刑罰에 處함
一九四五年 九月 二十五日
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官의 指令에 依하여
朝鮮 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에·삐·아-놀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