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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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唆詞訟
凡敎唆詞訟及爲人作詞狀, 增減情罪誣告人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 若受雇誣告人者, 與自誣告同, 受財者, 計贓入己。以枉法從重贓重從贓, 誣重從誣。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 敎令得實及爲人書寫詞狀實胄。而罪無增減者, 勿論。
敎是人不能告而敎令之唆是人不欲告而唆使之○官吏有犯 職役○受財句承敎唆作詞狀受雇三下諒若敎唆得實受財及與人  詞狀無增減情罪受財者竝依不枉法○應捕人故將平人指作犯人送包依誣告人若買應捕人將他人學作賊送官買人依誣告應捕人依雇誣告人○敎令人誣告子孫不孝者依誣告人死罪聽投之祖父依本應輕者所從誣子孫本法勿論○打寫狀與被母誣告姪毆打不孝叔伊期親尊長誣告卑幼減誣人死罪未決流罪三等律杖八十徒三年祖母勿論若係親屬敎唆問不應杖○姦夫敎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
議 甲合依敎唆詞訟誣告人者與犯人乙同罪至死減一等律丙依爲人作詞狀增情與誣告人徒罪加所誣罪三等同罪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丁依受雇誣告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律絞謀已准徒
條例
一, 代人捏寫本狀, 敎唆或扛幫赴京, 及赴巡撫巡按幷按察司官處, 各奏告除越訴越關依奏事不實幷誣告叛逆等項機密强盜人命重事不實, 幷全誣十人以上者, 俱問發邊衛充軍。
科幇者不分彼此俱引之○全誣十人以上俱係平人則不拘反逆重事卽引此例若止九人則不引矣○越訴律下一例與此例略同但彼是自己○越此是代人捏唆者不可悞引
一,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依行與人赴京奏訴者, 竝受雇受寄俱依枉法之人, 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 發口外爲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 竝各處因事至京人員, 將原籍詞訟, 因便奏告者, 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幷字指本身受雇是受倩之人冒項奏訴受寄是將本狀付與順民奏告也不問本狀虛實卽引之若虛依奏事不實或誣告雇人依受雇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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