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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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囚
凡劫囚者, 皆斬。秋。但劫卽坐, 不須得囚 但劫卽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 與囚同罪, 至死者若財故繼者, 全科。, 減一等。劫竊同, 雖有服新屬, 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 爲首囚罪。二等, 因而傷人者, 絞秋。, 殺人者, 斬秋。, 爲從, 各減一等。○若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 聚衆意重中途打奪者, 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傷人者, 爲首秋。, 殺人及聚至十人, 爲首者, 斬秋,, 下手承殺人言。致命者, 絞秋。, 爲從自聚衆中途打奪承上。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俱同居不分, 異姓無服。打奪者, 止坐尊長杖流。, 若家人亦傷人者, 仍以凡人首斬。絞。論。
新題例一各巡按御史今後奏次單强盜必須審有賊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卽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  疑似者不妨再審其間   衙門 審强盜所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亦夜 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打開監門或中途逼  搶不問得囚與否卽坐斬○劫囚與打奪罪人  招服枷杻拘禁在獄者曰 囚或◆◆發解審在外者皆曰罪囚但卽依劫律未 服散行向     繫獄者曰罪人 上坐打奪乘人不知而穴之者爲竊 將已聞執重配而縱之難末到事依竊囚○因功而過失殺傷本囚   祖孫父子亦坐斬蓋謂服親同凡科也○因竊囚而過失殺傷別囚依本律因而傷殺人○因而殺傷者但人因此而殞損  不問民犯曾否行 若吏卒因竊囚者過失 別人別囚慮罪同其亦是其隔手殺人者不可混 ○侵欺官 拏 上司家人夜去打奪依劫囚○竊囚拒捕依劫囚棄囚逃走拒捕依罪人拒捕○三人以上方稱衆若止二人止依非歐追 人○律稱 人雖九人亦止作衆科○家人不分異姓有無服但同居卽是隨從打奪不曾傷人家長坐流家人不應誥下免科家人傷人家長坐絞家人爲從減流家人殺人家長坐斬家人錯下手致命家人下手致命家長爲首斬家人爲從流○率領家人又聚衆打奪不曾傷人衆依爲從減等○不於中途而於私家打奪所奪之人原非所句捕者依威力私家栲打主使之人依主使若係句攝之人自打在有罪依犯罪拒捕無罪依拒毆追攝人
議 甲丙丁弟乙友人丙丁戊等十餘人中途奪父回家乙丙 用鐵尺打死差人丙丁甲乙戊俱合依官司差人捕獲罪人聚衆中途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甲爲首律斬秋丙丁下手致命律絞秋乙家人隨從打奪亦曾傷人者以凡人首從論與戊 俱爲甲從加一等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己庚辛俱依官司差人捕獲罪人率領家人隨從打奪因而被殺人已爲首律斬庚下手致命律絞俱杖辛家人亦曾傷人因而凡人爲 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壬依竊而未得囚者減囚 絞罪二等律杖百徒三年
條例
一,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 句攝公事, 竝捕獲罪人, 但聚衆至十人以上, 中途打奪, 爲從者如係親屬, 幷同居家人, 照常發落。若係異姓, 同惡相濟, 及槌師打手, 俱發邊衛充軍。
聚不及十人者得九人亦不引此例○十人中但是同姓家人則引前節至照常發落止若有異姓家人則引後節充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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