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爲人用藥針刺, 誤不如本方, 因而致死者, 責令別醫辨驗餌穴道, 如無故害之情者, 以過失殺人准鬪殺, 收贖給付。論, 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 詐療輕病用重病藥疾病, 而取財物者, 計贓入己准竊盜免刺。論, 因而致死及因事仇隙謀。故用藥避罪之類。殺人者, 斬。秋。
攻病之物曰藥服食之物曰餌審脈爲診察色爲視○人病本輕故用重病之藥使不易愈而圖其財因而致死或因飢嫌故用不對症之藥或受人買囑用藥殺人者皆是○故用藥殺人不必是毒藥若專用藥則造蠱自有律矣○姦婦服藥打非若是姦夫主意因藥而死依因姦威逼斬是姦婦自令姦夫爲之取藥依受雇爲人傷殘因而致死減鬪殺一等若姦婦徑令醫人下藥致死則直坐醫人過失殺
議 甲合依庸醫爲人用藥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以過失論進◆ 其家○乙依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因而致死律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