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守敎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 敎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言語, 有所增減其罪者, 以故出入人罪全科論, 外人犯者, 減一等。獄卒官典罪。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 罪無增減者, 笞五十。官吏獄卒竝。 ○若獄官典·獄卒·外人。受財者, 竝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司獄官典獄卒皆若守獄囚者凡獄中奸弊得以相詰察乃反敎令變亂與通言語致有所增減其罪故竝以出入人罪全科若增輕減重則以所增減之罪坐之無出入者不坐○外人救囚反異典通言語致有出入減獄卒官吏一等若應八視家人敎令者不坐○從容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罪無增減官吏獄卒竝笞罪坐所由若致罪有增減與外人犯者竝問減一等或不應杖
議 甲合依外人敎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減司獄官敎令以故入人徒罪者以全罪囚未決通減二等律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