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 曾·高同。稱孫者, 曾·玄同。嫡孫承祖, 與父母同。緣坐者, 各同祖孫本法。 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 與親母同。稱子者, 男女同。緣坐者, 女不同。
曾高同者如去祖父母喪而嫁娶或祖父母在而孫別籍異財或匿期親祖父母喪及夫喪服滿而强嫁者曾高皆同也○子孫違犯敎令或祖父母父母爲人所殺而子孫私和者曾玄同也○承重如祖父在而祖母亡不丁憂亡于祖父之後者方丁憂○緣坐者如祖謀叛孫雖承重仍從孫論聽流不奴祖殺非死罪三人孫亦木以承重而從子斷也○嫡母繼母因父而重慈母養母因身而重故與親母同若或被出或父亡改嫁其義已絶與子有犯竝同凡人論○親母被出繼母撫養者爲親母之父母無服而繼母之父母小功若親母死於室而繼母撫養者仍依親母之黨繼母之父母無服矣其餘諸母黨皆無服嫡母死後衆子不爲其黨服
議 女殺父趙氏稱子者男女同合依子殺父律凌遲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