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相續分]
① [父母奴婢] 父母奴婢。
1. 承重子: 加五分之一。㉮
㉮ 如衆子女各給五口, 承重子給六口之類。
2. 衆子女: 平分。
3. 良妾子女: 七分之一。㉯㉰
㉯ 如嫡子女各給六口, 良妾子女各給一口之類。下同。
㉰ 嫡母奴婢, 則否。賤妾子女同。
4. 賤妾子女: 十分之一。
② [嫡無子女者奴婢] 嫡無子女者奴婢。
1. 良妾子女: 平分, 承重子則加五分之一。
2. 賤妾子女: 五分之一。
③ [嫡無子有女者奴婢] 嫡無子有女者奴婢: 良妾子承重, 則其分加二分。
④ [無子女嫡母奴婢] 無子女嫡母奴婢。
1. 良妾子女: 七分之一, 承重子則加三分。餘還本族。㉱ 無本族, 則屬公。㉲
㉱ 無同生則三寸, 無三寸則四寸親。良妾子孫, 給七分之一。賤妾子孫, 給十分之一。本族人數雖多, 都給。假如奴婢數少, 則先給妾子女。
㉲ 下同。
2. 賤妾子女: 十分之一, 承重子則加二分。
⑤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1. 良妾子: 承重子, 七分之一, 毋過三口。
2. 賤妾子: 承重, 則十分之一, 毋過三口。
⑥ [嫡及良妾無子女者奴婢] 嫡及良妾無子女者奴婢。
1. 賤妾子女: 平分。
2. 承重子: 則加五分之一。
⑦ [嫡及良妾皆無子有女者奴婢] 嫡及良妾皆無子有女者奴婢: 賤妾子承重, 則其分加二分。
⑧ [嫡無子女而良妾無子有女者奴婢] 嫡無子女而良妾無子有女者奴婢: 賤妾子承重, 則五分之一, 加二分。
⑨ [無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無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義子女 五分之一, 承重子則加三分。
⑩ [有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有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義子承重, 則九分之一。
⑪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養子女, 七分之一。㉳
㉳ 三歲前, 則全給。宦官以宦官爲子者, 並依三歲前。
⑫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養子女, 十分之一。三歲前, 則七分之一。㉴
㉴ 十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侍養子女, 給十分之一。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妾子女, 則父奴婢, 給養子女七分之一, 餘並給妾子女。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養子女, 餘還本族。七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收養子女, 給七分之一。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良妾子女, 則父奴婢, 與收養子女平分。賤妾子女, 則給五分之一。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 餘並給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