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冤抑者擊申聞鼓]
原 訴冤抑者, 京, 則呈主掌官, 外, 則呈觀察使。猶有冤抑, 告司憲府, 又有冤抑, 則擊申聞鼓。①② 關係宗社及非法殺人外, 吏典·僕隷告其官員者, 品官·吏民告其觀察使·守令者, 並勿受, 杖一百徒三年。③ 陰嗾他人發狀者, 罪亦如之。其自己訴冤者, 並聽理。誣告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④
① 鼓在義禁府當直廳。凡上言, 當直員考司憲府退狀受啓。義禁府·司憲府所理, 不考退狀。
② 凡上言, 啓下五日內回啓。如或過限, 具不卽回啓辭緣以啓。
③ 品官·吏民, 則黜鄕。
④ 品官·吏民, 則亦黜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