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杖
大明律訊杖
長三尺五寸,
大頭徑四分五釐,
小頭徑三分五釐。
以荊杖爲之。其犯重罪, 贓證明白, 不服招承, 明立文案, 依法拷訊, 臀·腿分受。
此法, 我朝不用。
經國大典訊杖
長三尺三寸,
上一尺三寸, 則圓徑七分,
下二尺, 則廣八分, 厚二分。
以下端打膝下, 不至膁肕。一次, 毋過三十度。用營造尺。
京外行用, 以此爲准, 毋敢違越, 而長, 則依大明律, 以三尺五寸用之。上加二寸。
續大典推鞫訊杖
廣九分,
厚四分。
三省訊杖
廣八分,
厚三分。
竝用營造尺。
金吾, 以此爲准, 而長, 則依大明律, 以三尺五寸用之。三省杖, 雖外方, 依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