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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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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3-29(음) 호수없음 法律 裁判所搆成法 (法律第1號) 朕이裁判所搆成法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總理大臣 金弘集法務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一號○裁判所搆成法目錄第一編 裁判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地方裁判所第三章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第四章 巡迴裁判所第五章 高等裁判所第六章 特別法院第二編 裁判所職員第一章 判事及檢事第二章 裁判所書記第三章 廷吏第三編 司法事務掌理第一章 開廷第二章 裁判所用語第三章 裁判評議及宣告附則裁判所搆成法第一編 裁判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裁判所左開五種으로分置홈一 地方裁判所二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三 巡迴裁判所四 高等裁判所五 特別法院第二條 各裁判所의位置及管轄區域은法部大臣이定홈第三條 各裁判所에判事檢事書記及廷吏置니其員數本法에定外에法部大臣이定홈第四條 裁判所의管轄權에關야疑義가有時法部大臣의裁定을請미可홈第二章 地方裁判所第五條 地方裁判所一切民事及刑事裁判홈第六條 地方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地方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判事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同席境遇에首班判事가裁判홈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七條 法部大臣은地方情狀에依야地方裁判所支廳을設믈得홈第八條 地方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九條 地方裁判所의判事가身病이나若或特別事情으로事務掌理치못時特別規程이잇境遇除外에法部大臣의指揮請미可홈第三章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第十條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左와如홈一 漢城裁判所一 仁川裁判所一 釜山裁判所一 元山裁判所第十一條 前項各裁判所一切民事及刑事裁判고又外國人으로셔本國人에對民刑事件을裁判홈第十二條 前項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前項各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其判事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合席境遇에首班判事가裁判을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十三條 漢城裁判所仁川裁判所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十四條 前項各裁判所의判事及檢事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試驗을經者中으로셔內閣總理大臣을經고法部大臣이奏薦야大君主陛下의任命시者第四章 巡迴裁判所第十五條 巡迴裁判所每年三月로븟터九月에至間에開廷홈開廷處所法部大臣이定홈第十六條 巡迴裁判所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及地方裁判所判決을不服一切民事及刑事의上訴裁判홈第十七條 巡迴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巡迴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判事가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이合席時首班判事가裁判을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十八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及檢事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及地方裁判所의裁判及檢察事務監督며其裁判及檢察上에關야法律의誤解와適用의錯誤가有믈發見時何時라도改正미可며又前記各裁判所判事檢事其他官吏가職務上에不當行實이有믈發見時其實狀을調査야法部大臣에게報告미可홈第十九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가必要로認時에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或地方裁判所에臨야各其裁判所判事의職務行믈得홈前項巡迴裁判所判事의判決에不服上訴他巡迴裁判所判事가接理믈要홈第二十條 巡迴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二十一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法部大臣의奏薦을由야高等裁判所判事漢城裁判所判事法部勅奏任官及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判事에任者中으로셔大君主陛下게셔臨時로命심檢事漢城裁判所檢事와法部勅奏任官及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檢事에任者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이臨時로命홈第五章 高等裁判所第二十二條 高等裁判所法部에셔臨時開廷홈第二十三條 高等裁判所合議裁判이라漢城裁判所及仁川裁判所에셔行判決에不服上訴裁判홈第二十四條 高等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裁判長 一人一 判事 二人裁判長은法部大臣又法部協辦으로셔며判事法部勅奏任官又漢城裁判所判事中으로셔大君主陛下게셔任命시니但協辦以下內閣總理大臣을經야法部大臣이奏薦홈一 檢事 二人檢事法部檢事局長及檢事局所屬檢事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이命홈一 書記 三人一 廷吏第六章 特別法院第二十五條 特別法院에셔王族의犯罪에關刑事裁判홈本條에記載者의正犯及從犯은身分의如何믈勿論고本院에셔裁判홈第二十六條 特別法院은法部大臣의奏請에依야上裁로臨時야開홈本院裁判에附미可事件及開廷미可處所法部大臣이指示홈第二十七條 特別法院은合議裁判이라左開職員으로裁判미可홈一 裁判長 一人一 判事 四人裁判長은法部大臣으로充고判事中一人은中樞院議官으로셔며三人은高等裁判所判事漢城裁判所判事又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의奏薦에依야大君主陛下계셔臨時로命심第二十八條 特別法院檢事의職務高等裁判所檢事又法部大臣의指命檢事가行홈第二十九條 特別法院書記의職務高等裁判所書記가行홈第三十條 特別法院廷吏의職務高等裁判所廷吏가行홈第三十一條 特別法院의裁判에不復므로上訴믈許치아니홈第三十二條 特別法院의訴訟規例特別規程이有境遇除外에通常規例從홈第二編 裁判所職員第一章 判事及檢事第三十三條 判事及檢事別定規則에依야試驗에及第믈要니但本法中에別로規程이有者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三十四條 判事及檢事勅任又奏任으로홈第三十五條 判事及檢事의官等俸給及進級에關規程은勅令으로定바에依홈第三十六條 裁判所首班判事判事書記及廷吏監視야事務施行에注意미可홈第三十七條 判事犯罪罪質에依야初査要므로思料時親行며又判事或警察官으로야곰行케믈得홈第三十八條 檢事令狀의發送証據의蒐集及裁判의執行其他檢察의事務行미可고又監獄에臨檢야無故로捕拿及拘留事의有無注意미可고且拘留人은其審訊을速行믈務미可홈第三十九條 檢事其職務로司法警察官에게命令믈得홈第二章 裁判所書記第四十條 書記判任이라法部大臣이任命홈第四十一條 書記法廷內의一切訊問供述辯論等을筆記야訴訟事件에關書類調製保存고其他裁判所의書寫에關事務一切行미可홈第三章 廷吏第四十二條 廷吏判任의待遇라各裁判所首班判事가採用홈第四十三條 廷吏裁判所에셔發文書의送達이며裁判의執行이며及上官의命을受야其他庶務行미可홈第三編 司法事務掌理第一章 開廷第四十四條 開廷은裁判所又其支廳에셔行홈第四十五條 法部大臣이必要로認時裁判所及其支廳外에셔開廷케믈得홈第四十六條 民事及刑事의訟廷은 一切公開야傍聽을許홈第四十七條 開廷中秩序의維持裁判長에게屬홈第四十八條 裁判長은審訊을妨者其他不當行實을行者法廷으로셔退케며又別定法規에依야處罰權을有홈第四十九條 前條의規程은該事者와証人에게도適用홈第五十條 判事가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로賦與權을行時訴訟記錄에注記고其理由도附記미可홈第二章 裁判所用語第五十一條 裁判所에朝鮮語用홈但訴訟關係人中朝鮮語에通치못者가有時通辯을用믈得홈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이訴訟關係人이되時에當야判事가其國語에通거든其外國語로口述審訊믈得홈但訴訟記錄은朝鮮語로作미可홈第三章 裁判의評議及宣告第五十三條 合議裁判所의評議에셔意見을演述次序官等이最下者로始고裁判長으로終니官等이相同時年少者로始홈第五十四條 合議裁判은過半數의意見에依홈第五十五條 判事裁判미可事項에對야自己意見의表示拒絶믈得지못홈附則第五十大條 本法第八條의地方裁判所職員은現今間은地方官으로兼任케믈得고又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에載試驗規程에依치아니고現今間은判事檢事任믈得홈第五十七條 本法中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及巡迴裁判所에關規程의施行期限은勅令으로追定리니其期限에至기가지裁判事件의掌理舊法에依홈第五十八條 從來裁判事件을掌理諸官部가前條에依야本法의規程을施行各裁判所의區域內에在者其規程施行日로一切其權能을失니其審理中事件은當該裁判所에移案미可홈第五十九條 訴訟規例에關야셔追後에訴訟法의制定頒布가有기가지本法에抵觸지아니範圍內에셔舊來規程을適用홈第六十條 本法에規定裁判所의判事漸次成規試驗을經專任官으로更任케홈第六十一條 本令은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一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3-30(음) 호수없음 法律 會計法 (法律第2號) 朕이會計法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三十日總理大臣 金弘集內務大臣 朴泳孝外務大臣 金允植度支大臣 魚允中軍務大臣署理權在衡學務大臣 朴定陽法務大臣 徐光範工務大臣署理金嘉鎭農商大臣署理李采淵法律第二號○會計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租稅의新課와稅率의變換은 一切法律로定홈法律로定바外에租稅의減免과延納을許믈得지못홈第二條 現行租稅로法律勅令及其他規程잇者의賦課徵收다시法律로改치아닌則一切其舊에依홈第三條 政府의歲入歲出은每年豫算을定야經理미可홈第四條 豫算及決算竝國債其他豫算에定바外에國庫負擔되미可契約을訂믄閣議後에大君主陛下의裁可시믈經미可홈第五條 政府의會計年度每年正月一日에始야其年十二月末日에終홈會計年度에屬歲入歲出의出納에關事務翌年八月末日을限야悉皆完結미可홈第六條 租稅及其他一切收納을歲入으로고一切經費歲出로니歲入歲出은總豫算中에編入미可홈第七條 各官廳은各年度에決定經費定額으로他年度에屬經費에充믈得지못홈第八條 各官廳은法律勅令으로規定外에特別資金을有믈得지못홈第二章 豫算第九條 各部大臣은每年九月末日을限야其翌年度에關所管經費의需用額을算定야豫算調書調製야度支部大臣에게送付미可홈第十條 度支部大臣은每年十月末日을限야其翌年度에關歲入의情形을調査며及各部所管經費豫算調書檢案야對照調理고歲入歲出總豫算을編製야閣議에提出미可홈第十一條 凡豫算은經常과臨時의二部에大別야各部中에셔疑項을區分미可홈豫算疑項의區分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第十二條 豫算各疑金額은彼此挪用을得지못홈疑中各項의金額을挪用時必度支部大臣의承認을經미可홈第十三條 歲入歲出總豫算中에豫算의不足을補믈爲며或豫算外에必要費用에充믈爲야豫備金을設믈得홈豫備金은度支部大臣이管理홈第三章 收入第十四條 各官廳은何名目이든지勿論고法律勅令及其他規程이無租稅賦金上納物及情費雜費類賦課徵收믈得지못홈徭役及其他勞力의徵發에關者도上項과同홈第十五條 租稅及其他歲入을徵收時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發미可者로但左開諸項의收入은納額告知發치아니고立卽收納믈得홈第一郵遞其他事業으로生收入第二公賣其他處分으로生收入第三罰金及沒收金의類第四上項外에法律과勅令으로特定者第十六條 法律命令에依야正當 資格이有者아닌즉租稅徵收거나其他歲入을收納믈得지못홈法律命令에依야正當資格이有者라도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發치아니租稅及其他歲入을徵收믈得지못나但第十五條(但)書의所定은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十七條 何人이든지勿論고第十五條(但)書에當바外에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受치아닌則政府에對야金錢物件의納入을拒믈得홈第四章 支出第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에政府經費에充  定額은其年度中에納미可歲入으로支辦미可홈第十九條 各部大臣은豫算에定名目外에定額을使用믈得지못홈各官廳은其廳에收納一切收入을國庫에納미可니곳使用믈得지못홈第二十條 各部大臣은其所管定額을使用므로國庫에對야出給命令을發미可호別定規程에從야他官吏에게委任야出給命令을發게믈得홈第二十一條 各部大臣은政府에相關正當債主或其代理人을除外에出給命令을發믈得지못홈左項經費限야各部大臣은主任官吏에委任며或政府에셔命銀行及其他當務者에계委任야現金出給을行게믈爲야現金先授의出給命令을發믈得홈第一國債元利의出給第二軍隊行軍費及官船에屬經費第三在外各官廳의經費及其他外國에 出在給經費第四各官廳에셔自營工事經費第五金庫未設地方에셔出給經費第二十二條 國庫出給命令의發付受치아니則其出給믈得지못홈出給命令이法에適지아니者에對야도亦同홈第五章 決算第二十三條 各部大臣은豫算調書와同一式樣으로其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調製아度支部大臣에게送付미可홈第二十四條 度支部大臣은歲入의結末을調査며各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檢査確定야歲入歲出總決算을調製미可홈各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檢査規程은法律로定홈第六章 歲計剩餘와定額推移와豫算外收入及定額還入第二十五條 各年度에셔 計 餘歲 에剩 가有時其翌年度歲入中에編入미可홈第二十六條 豫算에셔特別히明許者及一 年度內에셔竣功미可工事或製造기로避치못事故爲야事業을遲延야年度內에셔其經費支出을終치못者翌年度에推移使用믈得홈第二十七條 數年을期야竣功工事製造及其他事業의繼續費로야其總額을定者每年度의出給餘額을竣功年度지遞次推移믈得홈第二十八條 出給이完結年度에屬收入及其他一切豫算外에收入은 一切現年度歲入中에編入미可호但先金出給과槪算出給과轉用出給을行境遇에當還納金及過給誤給으로回收金額其年度定額中에還入믈得홈第七章 期滿免除第二十九條 政府負債로其出給미可年度經過後滿三個年內에債主로셔支出或出給을請求치아니則期滿免除라야政府其義務免호但特別法律로期滿免除의期限을定者各其定바에依홈第三十條 政府에對야租稅及其他歲入을納上미可義務가有者其納上미可年度가經過後滿三個年內에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受치아닌則期滿免除라야其義務을免호但特別法律로期滿免除의期限을定者各其定바에依홈第八章 出納官吏第三十一條 政府에屬現金或物品의出納을掌官吏其現金或物品에對야一切責任을擔負者로홈第三十二條 前條의官吏가水火盜難或其他事故에由야其保管現金或物品을紛失毁損則其保管上에避믈得지못事實을度支部大臣에게証明야責任免除의判決을受치아니면其負擔의責을免믈得지못홈第三十三條 現金或物品의出納을主掌기로身保金을納入케믈要者勅令으로定홈第三十四條 徵稅命令及出給命令의職務와現金出納의職務兼任믈得지못홈第九章 罰則第三十五條 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의規程에違背者其命令者或執行者或幫助者勿論고一切贓으로照律바되옴第十章 雜則第三十六條 一般歲計에編入지아니特別資金을置야別途整理要者가有則特別會計設置믈得홈特別會計設置믄法律로定홈第三十七條 王室經費定額에據야每年國庫로셔支出고其會計別定方法에依케미可홈第三十八條 度支部大臣은國庫의帳簿設備야歲入歲出의豫算及收入支出의計算竝其出納을登記미可홈各年度經過後八個月末日에셔度支部大臣은國庫의帳簿締結미可홈第三十九條 此法律에各官廳이라稱者內閣各部其他獨立官廳及各其屬部局竝監營各邑等一切官務掌官廳을指홈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條 此法律施行前으로븟터存在政府의負債及政府에對各納入의義務此法律施行日로 一 竝期滿免除起算點으로홈第四十一條 此法律은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一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3-30(음) 호수없음 法律 會計法을各道營邑等에施行치아니件 (法律第3號) 朕이會計法을各道營邑等에施行치아니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三十日總理大臣金弘集內務大臣朴泳孝度支大臣魚允中○法律第三號會計法은現今間은各道營邑鎭驛及各稅關에施行치아니홈 원문
1895-04-16(음) 1895년 4월 16일 호외1 法律 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4號)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四號第一條 流刑은分야左의三等으로니其加減例도亦左의順序에依홈 一等  流 終身 二等  流 十五年 三等  流 十年第二條 現行刑律中流三千里流終身이며流二千五百里流十五年이며流二千里流十年으로定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四號第一條 流刑은分야左의三等으로니其加減例도亦左의順序에依홈 一等 流 終身 二等 流 十五年 三等 流 十年第二條 現行刑律中流三千里流終身이며流二千五百里流十五年이며流二千里流十年으로定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4-16(음) 1895년 4월 16일 호외1 法律 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 (法律第5號)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五號特別法院은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何等의事件이든지勿論고本刑에一等或二等을輕減事得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五號特別法院은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何等의事件이든지勿論고本刑에一等或二等을輕減事得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5-12(윤) 제0062호 法律 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10號)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法律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號高等裁判所에預備判事二人을置홈預備判事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任命홈預備判事의職務權限及任命은判事例에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號高等裁判所에預備判事二人을置홈預備判事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任命홈預備判事의職務權限及任命은判事例에同홈 원문
1895-05-23(윤) 제0071호 法律 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11號)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法律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一號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一號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5-02(음) 제0028호 法律 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6號)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法律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六號   懲役處斷例第一條 通常犯罪에科만流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左表에從야處斷홈  徒流    懲役 流終身   終身 流十五年  十五年 流十年   十年 徒三年   三年 徒二年半  二年六個月 徒二年   二年 徒一年半  一年六個月 徒一年   一年第二條 國事에關犯罪流刑을存고徒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就役을免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六號 懲役處斷例第一條 通常犯罪에科만流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左表에從야處斷홈 徒流 懲役 流終身 終身 流十五年 十五年 流十年 十年 徒三年 三年 徒二年半 二年六個月 徒二年 二年 徒一年半 一年六個月 徒一年 一年第二條 國事에關犯罪流刑을存고徒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就役을免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5-02(음) 제0028호 法律 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7號)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七號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에셔裁判에不服上訴巡廻裁判을開始지總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七號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에셔裁判에不服上訴巡廻裁判을開始지總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5-22(음) 제0045호 法律 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8號)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法律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八號勅奏任官의犯罪當分內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八號勅奏任官의犯罪當分內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5-28(음) 제0050호 法律 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9號)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 法律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法律第九號會計法은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一日로븟터各府에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法律第九號會計法은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一日로븟터各府에施行홈 원문
1895-06-27(음) 제0100호 法律 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件 (法律第12號) 朕이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二號第一條 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홈第二條 判事試補檢事試補判事檢事補助고其事務署理홈第三條 判事試補檢事試補의人員及配置事務의繁閑輕重에依야法部大臣이定홈附則第四條 此法律은開國五百四年七月一日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8-26(음) 1895년 08월 26일 호외1 法律 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一應雜稅竝革罷에關件 (法律第13號) 朕이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一應雜稅竝革罷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三號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에一應雜稅一切革罷홈附則本法은頒布日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09-06(음) 제0155호 法律 包蔘規則中改正에關件 (法律第14號) 朕이包蔘規則中改正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九月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四號包蔘規則中左開로改定홈第一條 稅金을每一斤에十元으로改定홈第二條 稅金은出口前에完納케홈第三條 出口가如或遲滯지라도稅納은翌年三月을踰치못홈第四條 此法律施行에關細節目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法律第十四號參照包蔘規則 開國五百三年九月 日包蔘旣爲本衙門專管譯院舊規槪行釐革應行條例列錄于左一自本衙門派遣官員設包蔘公司監董採蔘造蔘事務造給圖書一蔘政旣爲國計攸關應納原稅外痛革從前陋規凡別付私稅等名目一切嚴防一採蔘之時亦非領公司文憑不許濫採抑買之弊各別嚴防一每包百斤爲準今年則以一百五十包爲限或一人領幾包或數人合一包使之便宜施行竝領受本衙門文憑後乃可營業一無論舊譯院及京松諸人凡種蔘貿蔘情願入包者呈明本衙門或公司受文憑施行一造蔘後若欲和賣亦呈明本衙門納稅銀每斤估價抽肆拾受憑票乃可出境一包所合設一所凡私造與加蒸之弊一切嚴防原貨屬公犯者按舊式懲辨告明摘發者公給原貨之半一印紙自本衙門頒給徵收稅銀一各道各邑蔘圃皆由公司査明成簿種蔘人皆領文憑採蔘時亦呈明本衙門領文憑施行一水蔘買賣時圃主名下錄其次數納于公司每次略收銅錢一兩爲公司及地方納稅勿許濫徵壹兩內(七戔公司公費三戔地方納稅)一例尾蔘每百斤十五斤定給水尾濳蒸濳賣一體嚴防一或有令前濳造者願入公司請納官稅者聽施今年兺一空包之弊一切嚴防如有空包依原造蔘例徵稅一松營各處例送紅蔘自今勿論一未盡條例由公司呈稟本衙門施行度支衙門一後蔘白斫亦自公司頒給印紙爲稱稅錢估價抽百二以爲公貨減稅秩前海防營納前司譯院納鎭禦營納春川統衛營納灣府納松營各樣納監採所納稅則憑票紙一片納貰銀貨二元包蔘公司主事一員監察一員書記二人巡檢四人使令十名 원문
1895-09-07(음) 제0156호 法律 地稅及戶布錢에關件 (法律第15號) 朕이地稅及戶布錢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九月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五號第一條 地稅(結稅)及戶布錢은左開期限을從야納미可홈一地稅第一期 其年十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期 翌年一月內 十分의五二戶布錢第一期 其年三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期 其年九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條 前項의納期經過호되未納者追後로滯納處分法制定기지依舊例處分미可홈第三條 納稅者가納稅기前에他面村里로移居時에納稅代人을定야前住地郡衙에稟報고倂야移來地郡衙에도亦是其由稟報미可홈第四條 民隱土地發見時에其土地官衙로沒收미可홈自首者와或錯誤因야民隱된確證이有者前項의限에在치아니홈第五條 官隱吏隱洞隱等의土地가有믈發見時에所犯關係人을對야漏稅金을追徵外에漏稅金額十倍되罰金에處미可홈自首者或錯誤因야官隱吏隱洞隱等된確證이有者前項의罰을免홈第六條 前項의所犯者官衙로密告者其賞으로罰金額十分의五下付미可홈第七條 會計法中期滿免除에關條項은此法律에도適用홈附則第八條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10-09(음) 제0183호 法律 部令警務廳令府令에附罰則의制限에關件 (法律第16號) 朕이部令警務廳令府令에附罰則의制限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十月六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外部大臣 金允植內部大臣署理 兪吉濬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軍部大臣 趙羲淵法部大臣署理 張博學部大臣 徐光範農商工部大臣署理 鄭秉夏法律第十六號第一條 各部大臣은法律勅令으로特히規定境遇除外에其發布部令을違背者에對야三十元以內의罰金이나或三十日以下의㧦留에處分罰則을附믈得홈第二條 警務使及各府觀察使其發命令을違背者에對야十元以內의罰金이나或十日以下의㧦留에處分罰則을附믈得홈附則第三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5-11-12(음) 제0211호 法律 商務會議所規例에關件 (法律第17號) 朕이商務會議所規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十一月十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農商工部大臣署理 鄭秉夏法律第十七號商務會議所規例第一條 商務會議所開設코져時該地商業者中二十名以上의合意로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第二條 地方長官이前條의申請書受거든適宜方法에依야該郡의衆議徵고自己의意見도附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呈送미可홈第三條 會議所의事務權限은左와如홈一商業이旺盛方法이나衰退믈救方案을議決事一商業의利害得失에關意見을官廳에具申事一商業에關官廳諮問에答申事一關係者의請求依야其地商業에關紛議裁決事第四條 會議所設立地에滿二年以上住在商業者會員選擧權을有홈第五條 會議所設立地에滿二年以上住在三十歲以上의商業者會員에被選權을有홈第六條 會員數爻二十名以上四十名以下로各會議所에셔定미可홈第七條 會員은名譽職으로며其任期二十四朔이오每十二朔에其半數改選홈但初度解任은抽籤을用홈第八條 當選者疾病이나不得已事故가有지아닌則辭職믈得지못홈第九條 會員選擧郡守가日時定야郡廳이나或郡守가定處所에셔施行홈第十條 會議公開야傍廳을許호秘密에屬事項은農商工部大臣의命令或會議所議決로傍聽을禁믈得홈第十一條 會議所其議決에依야學術技藝或商業에經驗이有者特別會員으로臨時議席에請入야參列케믈得홈但特別會員은其議決數에加믈得지못홈第十二條 會議所經費會員選擧權을有者로셔徵收옴其徵收方法은會議所에셔議決야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第十三條 經費納期에不納者가有거든其徵收地方收稅官吏에게委囑믈得옴第十四條 地方收稅官吏가督促야도不納者會員選擧權과被選擧權을停止고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金에處홈第十五條 會議所經費豫算은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고決算은申報미可홈第十六條 會議所左開諸規程을議定야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一會肙選擧規則二議事規則三庶務規程四役員職務權限五會計規則第十七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會議所가其權限을犯거나商業에妨害行爲가有므로認時會議停止거나其情形을依야役員或會員의幾人이나全數의改選을命믈得홈第十八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此規例施行기에必要命令을發믈得홈附則第十九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地方情況을依야現今間은地方長官으로會員을指名選擧케믈得홈 원문
1896-01-21 제0227호 法律 庖肆規則에關件 (法律第1號) 朕이庖肆規則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一月十八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 農商工部大臣 鄭秉夏法律第一號庖肆規則第一條 庖肆營業을願者該管官廳을經由야觀察使에게準許狀을請受미可홈但準許狀은農商工部에셔刻板印出야觀察使經야撥給홈第二條 準許狀을請受者準許料金十元을納미可第三條 準許狀을遺失或損傷거나準許狀을領受後에移居或改名거든該管官廳에申告야改領을請미可홈但前條의準許料金을再納미可홈第四條 準許狀은他人에게貸與或給與믈得지못홈第五條 營業을廢止者該管官廳에申告야準許狀을還納미可홈第六條 庖肆基地로從야左開五等으로分홈一等地 每一日에一頭以上屠地二等地 每二日에二頭식屠地三等地 每三日에一頭식屠地四等地 每四日에一頭식屠地五等地 每五日에一頭식屠地第七條 稅金은左開五等으로分홈一等地 每一月 金二十四元二等地 每一月 十二元三等地 每一月 八元四等地 每一月 六元五等地 每一月 四元八十錢第八條 稅金은每月月終에該管官廳으로셔準捧홈第九條 營業者營業에關帳簿와屠場을當該宮吏가臨檢時拒믈得지못홈但臨檢官吏其證票携帶미可홈第十條 第一條의準許狀을不受거나或借得야潛屠者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고現品及器具沒收홈但旣賣者其價額을徵收홈第十一條 第九條의檢査拒者二元以上二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홈第十二條 第三條第五條의申告怠慢者一元以上五元以下의罰金에處홈第十三條 稅納을遷延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고仍야該稅額을徵收홈第十四條 此規則施行에關細節目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 원문
1896-04-07 제0293호 法律 賊盜處斷例에關件 (法律第2號) 朕이賊盜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一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二號賊盜處斷例第一條 賊盜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强盜一 竊盜一 窩主一 準竊盜第二條 强盜尊嚴之地에偸竊을行者와强暴行爲로劫掠者의類를云홈第三條 竊盜他人의財物을私竊者의類를云홈第四條 窩主强盜와竊盜를敎唆指使或容接者의類를云홈第五條 準竊盜凡欺人騙財者의類云홈第六條 賊盜處斷律例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絞刑一 笞刑後役刑一 役刑一 笞刑第七條 强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大祀神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과饗薦玉帛牲牢饌具의屬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神御에未進物과營造未成物과祭訖物과大祀所用釜甑刀匕의屬을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會第二 御廚器血及物料와典醫司藥用器血及物料를盜者本條第一項에依홈殿庭에鋪設物料를盜者笞一百懲役三年明第三 制書와符驗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四 御寶乘與嚴御物과內府財物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五 各衙門印信類를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各衙門關防印記와文書를盜者皆懲役十個月但窺何或避匿홈이有者가其罪가本項의律보덤重者所窺避罪로論고征討軍馬의供給費用에關者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六 京城門鑰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府郡의城門或關門鑰을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庫倉門等鑰을盜者皆懲役十個月第七 一人或二人以上이畵夜不分고僻靜處或大道上에拳脚杆棒或兵器를使用야威嚇或殺傷야財物을劫取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但殺傷人者外에已行而未得財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八 劫牢者得囚未得囚를不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獄囚를竊放야逃走케者本囚의罪와同律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爲從者減一等但竊而未得囚者本囚의罪에減二等爲從者減一等竊囚者의得囚未得囚勿論고因而殺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九 官司差人이追徵錢糧或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時에中途에셔聚衆打奪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爲從者笞一百懲役三年聚至十人爲首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殺人爲首者와下手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十 家人과隨從을率領고本條第九項罪에犯者家長은笞一百懲役終身因面殺傷人者家長과家人隨從의下手致命者絞下手傷人者笞一百懲役終身餘人은不坐第十一 白晝에財物을搶奪者笞一百懲役三年爲從者笞九十懲役二年半但計贓야本項律보덤重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二等爲從者只加一等因而殺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十二 失火와難船된境遇에乘時야財物을搶奪거나或船隻을拆毁者本條第十一項律에依홈第十三 藥으로人을迷케고財를得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未得財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會第十四 强盜或竊盜가因而劫姦者已遂未遂를勿論고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明第十五 親屬卑幼가尊長에게本條第七項罪에犯者同條同項律에依홈若尊長이卑幼에게犯者同條同項律에依야左갓치減等홈朞親 五等大功親 四等小功親 三等總麻親 二等無服親 一等因而殺傷人者得財未得財勿論고左表에依홈卑幼가尊長에게緦麻以上親을殺傷者竝絞尊長이卑幼에게朞以上親을傷者 笞一百懲役三年 殺者 一百 十年大功以下親을傷者 一百 終身 殺者 絞會第十六 塜을發야開棺見屍骸者와移屍或移骸고財物을强討者已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山殯을毁破고假葬衣衾을剝取거나死人肉을噉食者皆絞討財計畵으로發塜다가現發者已掘未掘을勿論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增 神主를移置고財物을强討者已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會第十七 凡强盜의罪不至死者라도再犯者絞第八條 竊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監臨主守가倉庫의錢糧等物을自盜거나或詐取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倂贓은各入所得之數를合倂計算을云홈下倣此 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六個月一貫以上至五貫未滿 八個月五貫至七貫五百文未滿 十個月七貫五百文至一十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一十貫至一十二貫五百文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一十二貫五百文至一十五貫未滿八十 二年一十五貫至一十七貫五百文未滿九十 二年半一十七貫五百文至二十貫未滿 一百 三年二十貫至二十二貫五百文未滿 一百 十年二十二貫五百文至二十五貫未滿一百 十五年二十五貫至四十貫未滿 一百 終身四十貫以上 絞但詐取다가未得財者減二等호笞一百懲役三年에止홈第二 常人이倉庫錢糧等物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四個月一貫以上至五貫 六個月五貫以上至一十五貫未滿 八個月一十五貫至二十貫未滿 十個月二十貫至二十五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二十五貫至三十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三十貫至三十五貫未滿 八十 二年三十五貫至四十貫未滿 九十 二年半四十貫至四十五貫未滿 一百 三年四十五貫至五十貫未滿 一百 十年五十貫至五十五貫未滿 一百 十五年五十五貫至八十貫未滿 一百 終身八十貫以上 絞已行而未得財者笞六十明會第三 穿踰掏摸或潛形隱面야私竊得財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二個月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未滿 四個月二十貫至三十貫未滿 六個月三十貫至四十貫未滿 八個月四十貫至五十貫未滿 十個月五十貫至六十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六十貫至七十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七十貫至八十貫未滿 八十 二年八十貫至九十貫未滿 九十 二年半九十貫至一百貫未滿 一百 三年一百貫至一百一十貫未滿 一百 十年一百一十貫至一百二十貫未滿 一百 十五年一百二十貫以上 一百 終身已行而未得財者笞五十第四 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等畜產을盜者計贓計贓은各其入已之數만計算을云홈下倣此야論罪홈驢騾等屬을盜야屠殺者皆笞七十懲役一年半但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一等식加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第五 盜竊을行時에殺傷者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絞爲從者가知情或助力者皆絞但不知情或不助力者各其所犯本罪의該當律에依홈第六 夜에無故入人家者首從을不分고皆懲役六個月第七 方略을設야人家男女를誘引야自取或轉賣야雇傭을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妻妾或子孫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乞養或過房이라假稱고買而轉賣者上二節에准홈因而傷殺人者絞和同相誘야自取或轉賣야雇傭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妻妾子孫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二年半人家雇傭을略賣或和誘者略賣和誘良人罪보덤減一等凡和誘를被者와誘而未賣者各減一等被誘而未賣者減二等略賣를被者不坐親屬을略賣야雇傭을作者左表에依고和賣者減一等子若孫 懲役六個月子若孫의妾 笞六十 一年弟若妺 姪 從孫若外孫 妾 子若孫의婦 八十 二年堂從弟若妺 堂從姪若孫 九十 二年半妻及大功以下親 一百 終身略賣未遂者右表에依야減一等和賣未遂者右表에依야減二等凡十歲以下男女를自取或轉賣者和不和를勿論고皆略으로論홈親屬卑幼의被賣者不坐第八 各居親屬이互相盜竊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左치減等홈朞親 五等大功親 四等小功親 三等緦麻親 二等無服親 一等因而殺傷人者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第九 同居卑幼가他人을將引야已家財物을盜者二十貫以上은笞四十고每二十貫에加笞一十야笞一百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將引된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호笞一百懲役三年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親屬이殺傷을自行境遇에將引된者縱不知情얏셔도皆絞將引된者가殺傷을自行境遇에其將引親屬은縱不知情얏셔도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人家使喚若雇工이家長에財物을盜取거나自相盜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第十 竊盜를行時에拒捕者其已得財者絞未得財者各其所犯本罪의該當律에依야加二等未得財者가拒捕로因야人을毆야折傷以上에至者絞第十一 軍器를盜者計贓야本條第三項表에依홈開國五百四年第一百十號 勅令第一條所定應禁軍器를盜者一件에懲役六個月고每一件에加一等야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但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홈軍人이相盜야自取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고官用者減二等明第十二 陵園內樹木을盜斫者笞一百懲役三年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會 宮闕內松木을盜斫者笞一百懲役終身京城十里內松木을盜斫者左表에依홈生松枝葉 枯松楂柯 懲役十個月生松一株以上 枯松二株以上 笞一百 三年各府封山의松木을盜斫者左表에依홈大松一株以上 笞一百懲役十年十株以上 絞材木一株以上 二個月十株以上 笞六十 一年三十株以上 八十 二年他人墳塋內에樹木을盜斫者懲役六個月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第十三 凡竊盜의再犯者贓多少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三犯者絞第九條 窩主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强盜窩主身雖不行이나主謀고分贓者絞主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笞一百懲役終身共謀者行而不分贓或分贓而不行者를勿論고皆絞共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懲役十個月第二 竊盜窩主身雖不行이나主謀고分贓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홈主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減一等共謀고도行而不分贓或分贓而不行者皆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共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笞四十第三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에載明犯罪已行者의情을知고分贓者所分贓을計야同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야減一等第四 强盜或竊盜의贓인쥴知고故買者所買物을計야左表에依홈一貫以下 懲役二十日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未滿 一個月二十貫至三十貫未滿 四十日三十貫至四十貫末滿 五十日四十貫至五十貫末滿 二個月五十貫至六十貫末滿 四個月六十貫至七十貫末滿 六個月七十貫至八十貫末滿 八個月八十貫至一百貫末滿 十個月一百貫至二百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二百貫至三百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三百貫至四百貫未滿 八十 二年四百貫至五百貫末滿 九十 二年半五百貫以上 一百 三年但各主의贓을引續買得다가一時에事發者該物中等時價로通算야折半科罪홈不知情고誤買者不座호衆所共知官有物을買得者不知情야도知情으로論홈第五 强盜或竊盜의贓인쥴知고寄留受者本條第四項表에依야減一等호懲役十個月에止홈不知情고受寄者不座호衆所共知官有物을受寄者不知情야도知情으로論홈第六 略賣或和誘情을知窩主와買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七項律에依홈牙保減一等不知情者俱不坐但其價竝追야屬公고不知情者還主홈第十條 準竊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第一 田野에在穀麥菜杲와無人看守器物을盜者計贓야左表에依홈一貫以下 笞六十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末滿 七十二十貫至三十貫末滿 八十三十貫至四十貫末滿 九十四十貫至五十貫末滿 一百五十貫以上은第八條第三項表와同홈柴草木石之類를他人이斫伐或積聚야山野에在者를擅取者도右表에依홈第二 人을恐嚇야財를取者計贓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야加一等朞親以下가自相恐嚇者卑幼本項에依고尊長은本項에依야本法律第八條第八項表치遞減科罪홈第三 官人或常人을詐欺야財取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홈朞親以下가自相詐欺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야本法律第八條第八項치遞減科罪홈他人의財物을冒認(冒認爲已物)거나誑賺(誑言賺財)거나局騙(設方略騙人財)거나拐帶(潛帶人物)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홈第四 與人鬪毆或句捕罪人다가人의財를竊取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律에依홈搶奪을行者加二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各히凡人故鬪殺傷律에依홈第五 鬪牋과骨牌等賭技로財物을騙取者現贓만倂야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홈鬪牋과骨牌窩主第九條第二項에依홈戲博擲柶等賭技로財物을騙取者現贓만倂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홈博과柶에賭坊을開張家主犯者와同홈第六 凡搶奪偸竊及欺騙을行者가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에載明律例에該當치아니만者總히準竊盜로論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홈第十一條 强盜를共謀얏다가臨時에不行고共謀者가竊盜를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主謀(竊盜主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竊盜로論홈一 共謀(竊盜共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와主謀고不分贓者各減一等第十二條 竊盜를共謀얏다가臨時에不行고共謀者가强盜를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主謀(竊盜主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竊盜로論홈一 共謀(竊盜共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와主謀고不分贓者各減一等一 共謀고不分贓者笞四十第十三條 人所共見之地에公然取財者도竊盜로論홈第十四條 强盜或竊盜가左開各項에載明者外에已得財로論치못홈一 器物錢帛之類를移徒야原所或本家에셔離者一 珠玉寶貨之類를入手隱藏者(縱末將行亦是)一 木石重器를本處에셔移야駄載지者一 馬牛驢騾之類를欄圈에出者一 鷹犬之類를專制在已者第十五條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律例에該當犯人에게追贓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何樣盜竊을勿論고該犯人을先追贓後勘罪홈一 人口와畜產과其他不消耗品은本色으로追홈一 錢穀布帛其他消耗品은現發當時의中等物價로估計야追홈一 所犯罪狀이絶悖고追贓키難境遇에律에依야卽斷홈一 正贓을追後에官物은還官고有主物은還主고無主物은屬公홈一 賊贓을買得者에게左開에依야追贓홈官有物은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本色으로追納홈私有物은本主로여곰該物盜賣本價一半을給고追케홈但私有物買得時知情者에게半價를給지아니홈一 賊贓을受寄者本色으로追홈一 凡死亡者에게贓을追치아니홈但現贓本色이有者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十六條 賊盜의贓은倂贓計贓을勿論고現發을隨야前後通算홈但已科罪贓은再計치아니홈第十七條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에載明者外의罪犯이本法律律例에該當만者各其性質과行爲를分析야比附處斷이可홈第十八條 賊盜에犯者가自首境遇에現時事狀에依야律例減等을得홈第十九條 常人或賊盜共謀者가事前事後勿論고告發境遇에被告된犯人의所犯輕重을依야賞與호告發賊盜兼야免罪을得홈附則第二十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朕이刑律名例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四日內閣總理大臣 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三號刑律名例第一條 刑律은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死刑一 流刑一 役刑一 笞刑第二條 死刑은絞로홈第三條 流刑은左開三等으로分홈一 終身一 十五年一 十 年第四條 役刑은左開十七等으로分홈一 終身一 十五年一 十 年一 三 年一 二年半一 二 年一 一年半一 一 年一 十個月一 八個月一 六個月一 四個月一 二個月一 一個月二十日一 一個月十日一 一個月一 二十日第五條 笞刑은左開十等으로分홈一 一百一 九十一 八十一 七十一 六十一 五十一 四十一 三十一 二十一 一十第六條 絞刑은軍法外에一般人民의死罪에犯者에게施홈第七條 死刑에處만者宣告後에 上奏야 裁可심을經야執行이可홈第八條 罪人이逃脫거나或劫牢의患이有境遇에上條限에不在홈第九條 漢城及各地方各港場裁判所의人命及强盜獄案은法部로셔其處刑을先許고每月終에都聚야 上奏이可홈第十條 流刑은國事에關係犯人의役刑十年以上律에該當만者에게施홈第十一條 國事犯을流刑에處時에반다시 上奏經이可홈第十二條 國事犯안인者라도其罪犯이重大時 奏裁經야役刑을流刑으로換기도홈第十三條 役刑은一般人民有罪者에게輕重을分야施홈第十四條 國事犯의三年以下役刑에該當만者監禁만고就役은免케홈第十五條 國事犯을役刑에處時반다시 上奏經이可홈第十六條 國事犯外에役刑以下法部大臣과裁判長과各裁判所判事가直斷홈第十七條 各裁判所에在役刑終身以上律에該當만罪人은반다시法部大臣의指令을待야宣告이可홈第十八條 特別法院의犯罪者役刑以上을皆宣告後에 上奏야 裁可심을經야執行이可홈第十九條 國事犯外에所犯輕重을酌量야役刑收贖을得홈第二十條 役刑一年以上에該當만犯人에게笞刑을幷施홈第二十一條 笞刑은輕罪에施홈第二十二條 犯人情實을酌量야笞刑收贖을得홈但倫常風化에關犯人은收贖을許치아니홈第二十三條 收贖例左와如홈笞一度 役一日 銅錢各一兩四錢第二十四條 凡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本刑에셔一等或二等을輕減을得홈第二十五條 獄具左開三種으로分홈一 枷一 鎖釱一 鞭箠第二十六條 枷와鎖釱獄囚의頑悖强悍야逃脫廬가有者에게施홈但老弱과婦女에게施을得지못홈第二十七條 鞭箠訊問場에抵賴推諉야呑吐不實者에게用호반다시裁判長(各地方各港場裁判所에首 班判事警務廳에警務使)의命令을承야臨時使用을得홈第二十八條 鞭箠使用時에左開諸項에犯者濫刑으로論홈一 輕罪에一十度며重罪에二十度에過者一 一日一次에過者一 一人三次에過者一 老弱과婦女에게施者第二十九條 凡勅奏任官犯罪者及國事犯에關案件은摠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但各地方에在國事犯의關係稍輕고情節不明者法部大臣의指令을承야各該附近裁判所에셔審判을得홈第三十條 官員犯罪者가勅任官이어든先 奏聞後拘拿고奏任官이어든先拘拿後 奏問이可홈附則第三十一條 開國五百四年法律第四號第五號第六號第八號第十一號와 勅令第一百六號와前此議案及 奏本中法律에關件이本法律과抵觸되者本法律施行日로븟터廢止홈第三十二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원문
1896-04-13 제0298호 法律 本年法律第二號中改正에關件 (法律第4號) 朕이本年法律第二號中改正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十日內閣總理大臣 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四號賊盜處斷例中에左갓치改正홈第八條第四項論罪下에(호本條第三項表에依)十字加고第五項殺傷下에(人)一字加홈○參照賊盜處斷例第八條第四項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等畜產을盜者計贓計贓은各其入已之數만 計算을云홈下倣此 야論罪홈第五項盜竊을行時에殺傷者得財末得財勿論고絞 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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